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樂陽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林淑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志勉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肆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零壹元,折合新
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