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游偉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