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游偉男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