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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0號   再 審原告 丙○○         丁○○○○○○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捌萬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銀元伍萬捌仟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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