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0號
再 審原告 丙○○
丁○○○○○○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再審
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捌萬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銀元伍萬捌仟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