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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徐以芸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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