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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0五號   原   告 太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台灣吉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      拾陸萬零貳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捌仟叁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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