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華健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被 告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新竹市科學○○○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林思銘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