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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當庭裁定命 原告於同年月十六日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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