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
佰零貳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銀
元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