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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通行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 佰零貳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銀 元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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