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朱昭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