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徐輔駿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