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謝介生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
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
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