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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輔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二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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