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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玄奘人文社會學院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      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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