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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度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港幣柒佰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元、港幣     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元港幣兌換4.416元新台幣     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佰捌拾捌萬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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