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港幣柒佰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元、港幣
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元港幣兌換4.416元新台幣
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佰捌拾捌萬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