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華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737號給付
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0,0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