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分配剩餘財
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246,0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