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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雪玉即莊友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坤成因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3 8,725元(理由﹕上訴人就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6,000股份 全部駁回部分及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2,196股份、竹山製 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8,495股份、新東糖業股份有限公司3,249股 份、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3,997股份,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38 3號、385號房屋租金部分上訴。查,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2,200股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80元,每股金額為52.85 元(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下均同);竹山製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18,500股之價額為1,891,994元,每股金額為102.27元 ;新東糖業股份有限公司3,250股之價額為514,299元,每股金額 為158.25元;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4,000股之價額為1,964,825 元,每股金額為491.21元,故就上訴股份部分之價額為4,802,16 2.87元【計算式﹕[(6000+2196)×52.85]+(18495×102.27)+(32 49×158.25)+(3997×491.21)=0000000.87】。另判決附表一編 號8之383號、385號房屋租金合計為15,375,354元,而上述標的 莊陳瑞蘭分得9分之7,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應繼分為5分之1,故上 訴人就前揭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138,725元【計算式﹕(0000 000.87+00000000)×7/9×1/5=0000000,小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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