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471號
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4,277,5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