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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471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4,277,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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