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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統領名廈管理委員會即吳文池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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