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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被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7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 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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