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67號
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76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
上訴聲
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柏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