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劉阿五
弄13
蔡貴宗
蔡貴文
蔡秋榮
蔡秋娥
636
林進福
巷11
林瑞琦
林瑞建
林瑞煌
黃宣秩
黃鴻達
黃麗娟
黃隆達
巷60
莊義雄
17弄
莊正雄
之6
莊淑文 原住桃園
曾春香
莊錦蓮
弄59
莊錦惠
10樓
莊錦如
彭瑞珍
30巷
彭旭昇
彭旭明
彭旭光
彭旭東
彭美貞
彭麗貞
高哖
13號
洪瀛士
洪瀛州
洪玉娟
洪瀛章
號9樓
鍾慧秀
7之1
鍾聲揚
吳金酉
吳秋蘭
吳清雄
吳章榮
弄16
吳志平
97之
吳寶珠
5弄2
吳秋祝
巷1號
丁○○
訴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莊松明
莊桂香
莊桂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