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桃園縣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游象紀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律師
參 加 人 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高照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同上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坐落新竹市○○段二三六三
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坐落新竹市○○段二六三六建號」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