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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桃園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參 加 人 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高照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同上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坐落新竹市○○段二三六三 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坐落新竹市○○段二六三六建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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