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
,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
相對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
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