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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0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 ,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 相對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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