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47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右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
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三日內補正
聲請狀內之印章,
惟債權人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收受裁定後,
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四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