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5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間
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