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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3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5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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