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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3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2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 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 於民國96年7月20日通知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 何?(依所附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債務人係與債權人之總公 司訂約)債權人於民國96年7月27日收受裁定後,未提 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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