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2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
債務人乙○○、甲○○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
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
於民國96年7月20日通知債權人釋明得為
本件請求之依據為
何?(依所附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債務人係與債權人之總公
司訂約)
惟債權人於民國96年7月27日收受裁定後,
迄未提
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