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893號
債 權 人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究為頂峰國際有限公司或乙○○?(
按
依催告函上之受文者均為頂峰國際有限公司,乙○○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