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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5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306號 債 權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債務人丁○○、丙○○、乙○○○、戊○○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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