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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5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307號 債 權 人 清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債務人穩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除票款外之貨款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部分得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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