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307號
債 權 人 清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穩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除票款外之貨款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部分得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