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錫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
台幣叁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
②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
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債權人聲請補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