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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5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債務人丁○○、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得向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依借據,張        新福部分未載為連帶保証人)。       ②查明是否欲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責任(依請求        標的及事實理由中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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