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升銘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請求標的及事實理由中
所
載債務人與狀首所載債務人不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