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694號
債 權 人 乙○○
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丙○○住桃園縣平鎮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