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08號
債 權 人 乙○○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係本金新台幣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違約
金?抑或全部請求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