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30號
債 權 人 乙○○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得為
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事實及理由
所述,債權人應為挪威森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
②是否欲請求利息(
聲請狀內
所載不同)?倘是,
則得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