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31號
債 權 人 乙○○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二、請債權人釋明得為
本件請求之依據(依事實及理由所述,債
權人應為挪威森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通知債權人是否欲請求利息(前後敘述不符)?倘是,則得
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