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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5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79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死亡,即不能 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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