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3年12月18日死亡,即不
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