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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5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1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代 理 人 戊○○ 上債權人債務人甲○○、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中所載與請求之標的中所載不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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