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1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乙○○
樓
代 理 人 戊○○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丁○○、丙○○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
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中
所載與請求之標的中所載不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