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20號
債 權 人 乙00000000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戊○○、丙○○、丁○○、甲○○、謝木宏等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對債務人甲○○請求新台幣43,530元之依據
(依所附維修單影本總和為新台幣42,730元
)。
②向債務人謝木宏請求之依據(依所附維修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