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丁○○
樓
代 理 人 丙○○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補正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及借款新台幣柒拾
萬元部分
違約金約定之相關文件。
②釋明債務人等二人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共
同借款人
非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