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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6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4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欠費催繳函影本壹紙(所附為   債務人李永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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