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