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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催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支票號碼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依據為何   ?(發票人亦非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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