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簡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8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柒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6日與原告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並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額度內 再貸者,以首次貸款之隔日為起算日),每期應繳金額係 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有未依約於繳款期限 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 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利息。被告自95 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7,860元 、上期未收利息1,615元、給付期限前之利息1,975元、帳 務管理費100元及遲延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上開契約之相關約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 (一)按本件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兩造因本 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 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表及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 ,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龔紀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