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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簡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祐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外,其餘4,40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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