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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簡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 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九千五 百二十,應繳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後,尚應補繳一千四百三十元,本院已 於民國96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 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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