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6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