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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簡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6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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