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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發96年度促字第855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甲○○所 發之96年度促字第8555號支付命令,於民國96年5月8日送達 債務人之戶籍址「新竹縣○○鎮○○里○○鄰○○街○○○巷○○ 號」,因未會唔債務人甲○○,由債務人之妻劉秀燕代為收 受支付命令及聲請狀繕本業據調取該卷查明無誤,有送達 證書、戶籍謄本可稽債務人甲○○主張其自民國96年5 月3日起因案入監服刑,則本院送達系爭支付命令時,已 未居戶籍址,且未曾接獲通知法院有為核發該支付命令等情 ,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甲○○之出入監簡列表,債務人 甲○○於民國96年5月3日入新竹分監至民國96年7月16日始 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相符,甚可認定債務人之主張為真實 。 二、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130條所明定,故縱債務人之戶籍登記尚未變更, 因債務人在監,故戶籍址即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 處所為送達,應囑託監所首長為之,始為合法。 三、從而,債務人既於民國96年5月3日至民國96年7月16日間在 監,則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甲○○自不能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故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所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 予撤銷。又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甲○○因三個月內未合法送 達失其效力,聲請人如欲主張權利,應另行聲請或起訴,附 此敍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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