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双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所為
之96年度票字第86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雙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彭斯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双龍小客車租賃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